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
原告刘声浩。
被告陈月梅。
委托代理人杨敬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6609150025,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城北巷014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声浩与被告陈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声浩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声浩以自愿与被告陈月梅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声浩撤回对被告陈月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刘声浩承担。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