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30006730856F。
负责人:刘辉。
被执行人向某林,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石某,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石某富,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洪某平,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洪某鹏,男,1988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龙某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石某建,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余某,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刘某辉,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张1,男,1988年1月4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彭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
移送执行人龙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湘31刑终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移送执行移送,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移送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名下无财产。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8日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约谈告知了移送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移送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约谈移送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向某林、张1、王某、龙某进、彭某、石舜、张某、石某建、洪某鹏、余某、刘某辉、石某富、洪某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712659元,执行到位王某罚金36551.04元,尚未执行到位1676107.9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锋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吴明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品品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移送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