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李某,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中国某某银行雨湖支行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谭某某,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韶山市某某局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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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