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张定法执字第47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姝妍,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
被执行人田际峰,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天门路田坪巷5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7)张定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田际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际峰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际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田际峰在银行的存款5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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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秦松标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