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雨民保字第3318-1号
申请人刘松洛,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彭定湘,董事长。
申请人刘松洛与被申请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共计151万元。长沙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松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陆焕芬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126号君尚嘉筑佳苑2号栋1302号房屋一套、位于长沙市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花苑商铺一套;
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