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鲁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昇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琳诉被告湖南昇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琳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昇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琳撤回对被告湖南昇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鲁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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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陈子夷
人民陪审员  龚建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