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林。
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泽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2)武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于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津国用(2006)第99号]。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1)津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破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的债权实现应依破产程序进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土地的查封[土地证号为津国用(2006)第9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