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古行初字第05号
原告张豆枝(又名张斗资),女,苗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清爱,男,苗族,农民。
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彦芳,县长。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豆枝不服古丈县人民政府1994年10月颁发《古国用(土籍)字第94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1994年10月,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就古丈县罗依溪镇茶叶村变电站大坪的土地给湘西自治州贮木场(原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罗依溪贮木场)颁发了《古国用(土籍)字第94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7年9月19日原告就该土地与该土地所在地的罗依溪镇茶叶村第六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2011年1月20日原告得知该土地于1994年已被征收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原告张豆枝不服,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古国用(土籍)字第94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豆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启图审判员向雪原
人民陪审员 田 迤 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