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519号
原告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人民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玉,男,系郴州市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玉芳,女,汉族。
原告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同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