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刘剑,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
本院在执行刘剑申请执行邓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海燕于2012年10月13日自动履行了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38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