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21号
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姚彦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芬,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村村072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7********。系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孙捷,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海德堡2期10栋2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91********。
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捷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哲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亚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