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705号
原告胡定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尹斌,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郁峰,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本科文化。
委托代理人黄福鋆,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定林与被告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定林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定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定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