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圣喜,男。
被执行人郑和平,男。
本院在执行杨圣喜申请执行郑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和平于2012年9月29日自动履行了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