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雨法响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胡亿龙,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宁波珀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亿龙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宁波珀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亿龙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亿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胡亿龙负担。
审 判 长  成焕新
代理审判员  袁伟杰
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