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金珂宇。
被执行人邹沁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珂宇与被执行人邹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沁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沁志的银行存款40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