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5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幼军,女。
被执行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
上述申请人张幼军与被执行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11)长仲裁字第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