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何彩平,女,汉族,资兴市人。
原告陈晓林,男,汉族,资兴市人,系原告何彩平之夫。
被告李勇,男,汉族,资兴市人。
原告何彩平、陈晓林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彩平、陈晓林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彩平、陈晓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彩平、陈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何彩平、陈晓林负担。
审 判 员 袁 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