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
被告殷友良,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友良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友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友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共计407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李飞高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