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资执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唐九斤,男,1941年7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仁进,男,1966年11月2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郴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天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晓辉在银行的存款7060元,或者扣划该存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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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治权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