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危庄兰,女,193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惠,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周梅冬,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危庄兰与被执行人周梅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87913元,未执行标的87913元。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周梅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危庄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梅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危庄兰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卫兵
审 判 员 苏 刚
代理审判员 廖继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