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楼民吕初字第2891-2号
原告张欣荣,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周成钢,男,约55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荣与被告周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成钢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张欣荣未交纳公告费用,本院多次与原告联系,均未能找到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留个人详细地址,也不与法院联系,本院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继续本案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欣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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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