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129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跃,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湖南润和塑胶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16号4栋1门401房。
被执行人刘金珠,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刘家冲4号208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14号鑫兴家园A栋706房。
被执行人周恕,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桃园社区古港磷肥厂大组1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200000元,诉讼费2662.5元等义务。逾期后,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金珠、周恕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0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