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荣,男。
被执行人胡应龙,男。
本院在执行杨学荣与胡应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学荣与被执行人胡应龙于2012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胡应龙一次性偿还杨学荣借款5000元,杨学荣放弃其余500元借款,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芷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