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328号
原告张会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建忠,男,系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定贵,男。
被告张贞英,女,,系被告樊定贵之妻。
原告张会良与被告樊定贵、被告张贞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会良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会良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