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沅执字第376-2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牛,男
被执行人吴建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送法律效力的沅江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铁牛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铁牛应受偿240116元;未受偿240116元。对上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沅执字第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