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通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湖南百通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诉讼费1387483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天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周辉跃
执 行 员 聂洪祥
执 行 员 袁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