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江河海,男。
被执行人杨军,男。
本院在执行江河海与杨军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河海与被执行人杨军于2012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杨军一次性偿还江河海借款6000元,江河海自愿放弃其余2000元借款,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芷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