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112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湖南康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军。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2)第4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康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祥猛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