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江桂凤,女。
申请执行人何爱强,男。
被执行人黄兰英,女。
申请执行人江桂凤、何爱强与被执行人黄兰英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桂凤、何爱强与被执行人黄兰英于2012年8月31日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900元共计本息419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黄兰英一次性给付江桂凤、何爱强本息34000元,剩余7900元申请执行人江桂凤、何爱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