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509号
原告欧某某,女。
被告莫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杰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欧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满诉讼费100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