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唐亚飞
代理审判员 何豪杰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