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267号
原告何桂娥,女,汉族,郴州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兰斓,女,郴州市人。
被告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万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佩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何桂娥与被告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桂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桂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桂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何桂娥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