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1274-1号
申请执行人庄伟,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四喜街72-18号。
被执行人毛庆光,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诸葛装饰材料加工厂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马嘶村224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西瓜园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27000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毛庆光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8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