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怀鹤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冬、黄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司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述海及其辩护人杨司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葛和彭某某、米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艺水云天旁找到被害人魏某某的女朋友何某某玩时,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某先将魏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害人魏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被告人李某某和彭某某砍伤,被告人李某某用石头将魏某某的菜刀打掉并捡起菜刀朝魏某某的腿上和脸上连砍了数刀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势属重伤,被告人李某某的伤势属轻伤。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项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属实。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辩护提出: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害人魏某某有一定过错,先持刀砍伤被告人李某某;3、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4、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有书证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有到案经过在卷,证明2013年1月31日,城东派出所民警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在向李某某说明来意后,李某某积极配合,在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某询问相关案情后,要求李某某立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告人李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城东派出所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有中方县人民医院卡类型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4时14分54秒,有一名叫黄某的病人在中方县人民医院挂号就医,主任医生是刘某的情况。
有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历记录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04时56分至15时05分,怀化第三人民医院显微创伤外科收治了一名叫黄某的病人,出院诊断为左上臂、前臂多处皮肤裂伤,左上臂可见2处分别长约4cm、7cm伤口,左前臂中段背侧可见4处皮肤裂伤口,分别长约5cm,以上伤口深及皮下,边缘整齐。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在卷佐证。
有手机通话详单在卷,证明在案发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李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有怀化市添湘福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证实魏某某于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10月25日在怀化添湘福贸易有限公司任职的情况。
有手机短信照片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电话给李某发短信的情况及案发时,被害人魏某某使用了凶器,致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的事实。
有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在卷,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2、(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致伤形成的特征,左腓总神经损伤,全身多处刀砍伤,右腓总神经损伤,左胫后动脉、神经损伤,左跟腱断裂、屈脢肌腱断裂,左距骨骨折。其左踝关节活动度为0,左腓总神经遗留损伤有明显功能障碍,面部损伤遗留明显条状疤痕,且长度超过5cm。肌电图检查:左侧胫神经、左腓总神经MCV未引出,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并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肌电图报告、怀化市中医医院DR检查报告单在卷佐证。
有湘怀方正(2013)临鉴字第44号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在卷,证明被害人魏某某损伤致双下肢多处刀砍伤,肌腱、血管、神经断裂,经治疗,现遗有左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左胫前肌、拇短展肌神经源性受损,左足全肌瘫,肌力3级,末梢感觉消失,活动差,损伤构成重伤。
有湘怀方正(2013)临鉴字第14号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3)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其损伤为轻伤。并有姓名为黄某的怀化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历记录在卷佐证。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上述照片经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辨认属实。
5、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01时许,何某某接到“阿东”的电话从家里出去后,魏某某也跟了出去。看到何某某坐在丽景酒店旁的一个小巷子里哭,就和她一起抱着哭,魏某某过来后,“阿东”带着米某和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也走了过来。“阿东”叫魏某某走开,他要单独和何某某说话。与魏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其看到“阿东”捡砖头,就上去拉“阿东”,摸到“阿东”的右手上臂有很多血,并看到魏某某躺在地上一身都是血,“阿东”他们三个人对魏某某进行了殴打。阿东”和他两个朋友走后,何某某报了警的事实。并证明其和“阿东”通过偶然的机会认识,并通过“阿东”认识了“阿东”的朋友米某,“阿东”告诉其他叫黄某,外号叫“阿东”的事实。
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李某告诉其“阿东”打电话说要来找其,魏某某听到后就发火了。其认为这是其、李某和“阿东”之间的事,不想把魏某某牵扯进来,于是提着包就出了门。其在小区门口等“阿东”时,李某突然哭着从家里跑了出来,跟着魏某某也来了。大约过了2、3分钟后,“阿东”他们三个人突然冒了出来,并问魏某某是不是要管其的事,魏某某说是的,因为其是他的女人,于是“阿东”他们三个人就和魏某某打了起来。其和李某上去劝,被“阿东”他们推开,“阿东”他们三个人将魏云朋打倒在地上,其看到“阿东”从路边捡起一块大石头,对着魏某某砸过去,然后三人往坡下大马路跑了。其去抱起魏某某时,发现魏某某身上到处是血,就打“120”和“110”报警。魏某某被送到医院后还清醒时说当时他怕打架,从家里拿了把菜刀出去,打架时,菜刀被对方抢了,将他砍伤的事实。并证明“阿东”是李某的男朋友,李某是其认了多年的妹妹,其半个多月前来怀化,才与“阿东”、米某他们见面。
有证人彭某某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9月30日晚上24时许,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其陪他去接个人,过了一会,米某某也来了。然后其三人坐的士到艺水云天外的巷口处,下车后在艺水云天大门旁边,其看到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蹲在路边。李某某就走过去,其和米某某站在旁边等。李某某让对方那个男的走开,讲有事与其中一个女的谈。对方那个男不肯走,于是李某某就将那个男的推了一下将对方推倒在地。这时那个男的爬起来就与李述海扭打在一起。李述海就喊有东西,其与米某某看到对方拿东西打李某某,就上去帮忙。其被那个男的在其左手前臂砍了一刀。李某某的左手被对方砍了几刀,李某某在路边捡了个石头朝对方那个男的砸过去,但好像没砸到,其也捡了个石头跟着砸过去,砸到对方那个男的手上,将对方的菜刀砸在地上。其就与米某某上去对对方拳打脚踢,将对方打倒在地。这时,李某某从地上捡起刀,对着对方的身上剁了几刀。然后其三人坐的士离开,因怕公安机关来查,所以不想在城里的医院治疗。于是又坐车到中方的三医院分院,其在医院缝了针,李某某伤比较重需要住院,他认为那个医院技术不好,于是其三人又到怀化的三医院给他缝了针,并吊了一晚上药水。然后在附近的宾馆开了几天房,每天李某某在各个小诊所吊药水。并证明当时挂号用的不是其的名字,用的是黄某的名字。李某某是到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当时是米某某挂的号,用的是黄某的名字挂的号。
有证人米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李某某要那个男的回避一下,那男的不肯,李述海就打算把那个女的拉到一边去说,那个男的就挡着不让,被李某某推到在地,那个男的就从他的外套里抽出一把菜刀在李某某左手大臂上砍了2刀,李述海就喊:他有刀。于是其和彭某某就上去帮忙,那个男的拿刀砍其,李述海用左手帮其挡了三刀。然后李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那个男的,刚好砸中他拿刀的那只手,刀掉在地上,那个男的就捂着手蹲在地上,其当时没有打那个男的,李某某把刀捡起来,对着那个男的砍去,具体看的那里其不知道,然后李某某把刀扔在现场,其三人打的士到医院,李某某左手最少有四刀,彭某某的左手手筋被砍了一刀,其的衣服和裤子也被划破的事实。并证明李某某在市三医院挂号报的是黄某的名字,其去交钱时,李某某交待其报黄某的名字。
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凌晨3-4点钟左右,来了3-4个人,其中有二个被刀砍伤的,有一个男的砍的比较重,其当时给他左手处包扎了一下,让他到市三医院去治疗,另外一个年轻的是左手腕处被砍伤,比较轻,期当时给他缝了针,包扎完后也没开药他们就走了。
有证人李某某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凌晨,有名被刀砍伤的男子到其院治疗,是左手臂被刀砍伤。
6、有李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明2012年9月15日左右,其和其女朋友李某去火车站接她从厦门回来的姐姐何某某,第二天晚上,其知道何某某没有男朋友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9月30日,何某某就给其打电话,要其去给她过生日,但是其没空。到了凌晨2时许,其和何某某通电话,她说要其到其女朋友李某租的房子处找她。于是其就和米某和彭某某搭的士赶到太平桥艺水云天洗浴中心大门口附近。其看到何某某、李某还有魏云鹏蹲在路边,何某某和李某两个人相互抱着哭。其走到何某某旁边,叫她到一边去说话,某某就质问其要干什么,并说何某某是他老婆。其一听,就要魏某某走开点,并将魏某某倒在地。魏某某从地上爬起来,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朝其左手上臂砍了两刀,其冲过去用拳头打魏时才看清楚他拿着刀,起喊了一句“他有刀”。其那两个朋友听到喊就赶紧过来帮忙打魏某某,魏某某就拿起菜刀要砍米某,其马上将自己的左手伸过去挡,被连续砍了三刀。彭某某看到这个情况就要去抢刀,魏某某又用刀将他的左手腕砍了一刀。其从路上捡了一块石头,用力砸在魏某某拿刀的右手上,刀被打掉在地上。米某和彭某某就对魏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打倒在地。其就捡起地上的菜刀,对着倒在地上的魏某某砍,先是对着他的腿砍了几刀。砍完之后,其将刀随手一扔,带着其两个朋友去医院治伤。在中方的一个3医院中方分院医生说其的伤口太大,不能缝针,要其去怀化市的3医院,于是其三人又搭的士赶到怀化市3医院治疗。
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在卷,证明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叫其待在房里,她自己一个人出去。“阿东”原本是与李某处朋友的,这段时间他们正在闹分手,阿东在其女朋友从福建厦门回来后,又说不喜欢李某,喜欢上其女朋友何某某。此后两次带人来过。其想可能又是“阿东”带人来找麻烦了。于是其就从厨房里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插在屁股上去找何某某以及其看见何某某与李某在那儿哭。这时阿东三人走过来其走开,他要跟何某某说几句话。其不走,并说何某某是其老婆。阿东当时一脚踹在其肚子上,将其踹倒在地。接着他们三个人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站起来后,从腰上把带来的菜刀拔出来,然后一阵乱砍。阿东从旁边捡了一个石块砸在其右手的拇指上,刀掉在地上。阿东捡起地上的菜刀冲上来,将其一脚踹到在地,接着用刀对其身上一阵乱砍,另外两个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其被砍伤左耳及双腿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魏某某先持刀砍伤被告人李某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乔 燕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倪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