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16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建辉。
被执行人王援朝。
被执行人王波湧。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援朝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人民东路13号日杂鞭炮公司宿舍(权证号为:00015873,面积为127.8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进行了评估,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援朝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人民东路13号日杂鞭炮公司宿舍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为:00015873,面积为127.85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鸿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