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石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袁某湘。
被执行人蒋某。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石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湘、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某湘给付股权转让款175000元,蒋某给付股权转让款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湘及其妻子李某晖在本市**区**街*号及本市**区***道*号**苑*栋*室有房产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湘之妻李某晖及案外人袁某共有的座落本市**区***道*号**苑*栋*室、*室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138.44平方米的车库和住房各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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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董晓军
执行员  周建国
执行员  曹栋梁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