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115号
原告许辉霞,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廖武雄,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展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
原告许辉霞与被告余展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辉霞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辉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征收335元,由原告许辉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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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