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望执字第00386号
申请执行人任德富。
被执行人任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旺在2012年9月17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旺的银行存款627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匡国梁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