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平。
被申请执行人肖国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国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平借款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3700元。但被执行人肖国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国安的银行存款共计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