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湘平法民初字第1975号
原告李**,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张**,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张**,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庆仁,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张**、张**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以考虑自行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相邻而居的村民发生纠纷,能相互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村民之间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生产。原告据此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四建
审判员  李和平
审判员  毛莲芳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