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589-1号
申请执行人胡见月。
被执行人武陵区好口味速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王家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见月与被执行人武陵区好口味速冻食品厂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陵区好口味速冻食品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被执行人武陵区好口味速冻食品厂的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王家前为该厂经营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家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王家前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见月赔偿13448元以及利息;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冬初
代理审判员 汪 俊
代理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