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退费)
(2012)天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
被告陈青桃,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姚学武,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青桃、姚学武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青桃、姚学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青桃、姚学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