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49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城南路67号。
法定带白人陈建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力甫,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八组225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住房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刘力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8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力甫的银行存款299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