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蒋武生,男。
原告陈东利,女。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运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武生、陈东利诉被告何运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武生、陈东利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武生、陈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武生、陈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0元,由原告蒋武生、陈东利负担(因两原告生活困难,案件受理费1492.50元退还给两原告)。
审 判 长  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