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杨根长,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郴州市七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七星乡巴佬大酒店,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107国道七里洞路段东侧。
负责人曾令令。
委托代理人欧祖强,男,1979年2月19日生,湖南宜章县人。
原告杨根长与被告郴州市七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七星乡巴佬大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根长以被盗车辆已追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根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根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杨根长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