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潭中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灿辉。
委托代理人李容。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
委托代理人蒋玲。
委托代理人奚清华。
本院在执行湖南广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潭中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勤
审 判 员  肖克光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