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宁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黄族磊,又名黄春生,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黄凌山,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崀山实验学校,住所地:邵阳市新宁县大兴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英,系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族磊与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崀山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族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族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移新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焦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