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418-3号
申请执行人张镜,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56号。
被执行人易政,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王城坡二组。
被执行人李雁群,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顺星桥34号。
被执行人魏军民,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水絮塘31号411房。
被执行人成彪,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顺星桥34号,系被执行人李雁群之夫。
上述申请人张镜与被执行人易政、李雁群、魏军民、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政、李雁群、魏军民、成彪的银行存款1555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