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3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
法定代表人熊焰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630号。
法定代表人钟晖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晖良。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钟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7月3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钟晖良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2号1406室房屋一套、面积为92.15平方米,另查封了钟晖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梅赛德斯-奔驰小车一台。同时也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雪佛兰牌小车及车牌号为闽D×××××长安牌小车各一台。
现因被执行人钟晖良已全部履行了本案确定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晖良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2号1406室,面积为92.1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同时也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晖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梅赛德斯-奔驰小车一台以及被执行人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雪佛兰牌小车和车牌号为闽D×××××长安牌小车各一台的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晖良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2号1406室,面积为92.1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晖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梅赛德斯-奔驰小车一台以及被执行人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雪佛兰牌小车和车牌号为闽D×××××长安牌小车各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