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6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娇。
被执行人李满东。(系马娇之夫)。
被执行人李满瑞,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副62-3号。身份证号码:230105194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240500元,违约金96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7719元和本案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银行存款26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2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岗